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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东省中医药条例》10月1日起施行

作者:     发布日期: 2021-10-04     二维码分享

  10月1日,《广东省中医药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正式施行,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、加强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、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、促进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、完善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。

  “在条例制定期间,正值新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表决通过,明确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,这给我们提供了指引。”省立法咨询*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说,因此条例进一步突破探索,明确支持香港、澳门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在省内注册,从法律上保障了三地中成药流通使用问题。

  药材质量直接关系到“有效性”和“安全性”两大问题,但在中药材产业发展过程中,以次充好等行为仍有发生。

  为此,条例明确推动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与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,建立中药材育种至流通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。

  对中医药行业而言,人才尤为重要。条例明确,中医药院校教育应当以中医药内容为主,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,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,按规定增设中医疫病课程。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专业毕业后教育,建立健全医教协同机制,开展中医住院医师和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。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、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。

  站在更高角度,条例提出广东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,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合体和中医医院集群,深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合作,建立中医药人才协同培养机制;支持省内科研机构与香港、澳门共建国际认可的中医药产品质量标准,推进中医药标准化、国际化。

  南方日报记者 钟哲 姚瑶

(责任编辑:王婉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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